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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墟文物安全巡查问题交办、督办、问责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1-12-27 18:47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殷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殷墟文物保护工作,守好文物安全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细则(试行)》(安政[2018]10号)结合殷墟文物安全工作实际,经区政府研究,特制订本工作流程。

  一、原则及遵循
    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属地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各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完善殷墟遗址保护管理责任落实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殷墟遗址不受破坏。
   二、工作流程
  (一)、交办问题
  殷墟文物安全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殷都区人民政府(安阳殷墟管委会)根据情况下达《交办单》,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办结时限。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单后,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交办任务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向殷都区人民政府(安阳殷墟管委会)书面报告办结情况。
  (二)、催办、督办
  殷都区人民政府(安阳殷墟管委会)已交办事项,安阳殷墟管委会文物保护局应加强调度、及时提醒,定期催办或上门督办,对未按《交办单》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单位,殷都区人民政府(安阳殷墟管委会)下达《督办函》,跟踪督办,直至办结。
  (三)、移交
  殷都区人民政府(安阳殷墟管委会)已督办事项,承办单位仍未及时办结。殷都区人民政府(安阳殷墟管委会)将该问题移交殷都区纪委监委,殷都区纪委监委将依法启动问责程序。

  三、问责机制
  (1)通报
  殷都区人民政府(安阳殷墟管委会)文物保护局要做好调度并汇总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通过《督查通报》予以通报。
  (2)约谈
  对交办事项逾期未落实的单位,由殷墟管委会文物保护局下发《督办单》,督办后仍未落实的,提请殷都区人民政府(安阳殷墟管委会)约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和整改。约谈形式一般为单独约谈或集体约谈,殷都区纪委、监察委全程参与。
  (3)问责
  约谈后无正当理由仍未落实的,向殷都区纪委监委提出追责问责建议,经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区纪委监委根据相关问责条例、规定对相关单位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1、问责的主要情形。(1)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交办事项的;(2)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的;(3)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接到《督办单》或被约谈后,仍未落实交办工作的;(4)拒绝、妨碍督查人员开展督查的;(5)其他情形。
  2、问责的主要方式:(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检查或则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与政务处分的,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四、督查考核
  对各乡镇各单位的督查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全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领导干部考核、干部个人实绩档案等内容,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问责结果,抄送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作为干部年度考评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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